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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类业务管理办法doc家居设计工作室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4-03-01 13:05:24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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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管理办法 业务部分 第一章业务准入管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机构准入管理 第三节人员准入管理 第二章机构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机构设置. 第三节 机构职责. 第四节 机构入网. 第五节 机构退网. 第六节 机构撤并. 第三章人员管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岗位设置 第三节岗位职责 第四章术语.... 第一节国债业务 第二节基金业务 第三节理财业务 第五章个人理财类业务处理 35 第一节一般规定 35 第二节国债业务 36 第三节基金业务 39 第四节理财业务 40 第六章机构理财类业务处理 44 第一节一般规定 44 第二节基金:Jk务 46 第三节理财业务 47 第七章风险管理 50 第一节风险管理的目标及原则 50 第二节风险种类、风险防范的机制及措施 52 第三节内部风险的监管及处罚 62 第四节事后监督 64 第八章差错处理 70 会计部分 73 第一章总则 73 第一节基本规定 73 第二节会计工作组织和事权划分 74 第三节会计基础管理 76 第四节印章、密码的管理 77 第二章会计人员管理 78 m 第三章会计核算管理 第一节会计账务组织 第二节会计科目设置及会计核算.. 第四章银行存款管理 第五章手续费核算 第六章资金清算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资金结算 第七章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第八章期终处理 第一节日终处理 第二节月末(季末、特殊日)处理 第三节账务核对 第四节年终决算 第九章会计报表 第一节基本规定 第二节主要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第三节报表分析 第十章会计检查 第十一章会计公共管理 第十二章会计工作交接与档案管理 第一节会计工作交接 第二节会计档案的整理装订 106 第三节会计档案的保管 108 第四节会计档案的查(借)阅与销毁 111 第十三章罚则 112 附贝J 113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的经营管理,保障各 项业务健康、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商 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 指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管理办法(试行)》、《储蓄国债(电 子式)代销试点业务实施细则》、《基金管理公司专户理财业务试点办法》 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 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 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理财类业务是中国邮政储蓄未来发展的核心业务之一。通 过依托邮政储蓄网络和金融客户资源,塑造专业的理财队伍,建设完善 的理财类业务系统,统一规划理财类产品开发,建立统一标准的理财类 服务流程,实施规范统一的客户服务标准,打造我行优质理财类业务品 牌。 第三条理财类业务属于全国性中间业务,包括代理国债、代理基 金、人民币理财业务和代理保险业务,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统一开 办、统一应用、统一管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机构须经上级授权后 方可开办业务,并同时接受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等 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本办法的规定仅针对代理国债、代理基金、人 民币理财业务。 第四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机构在开展理财类业务时,要实 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人负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完善风险管理 体系。应充分认识和分析理财类业务经营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制定并 执行严格的风险管控制度,确保企业利益、客户利益不受损失,维护 金融行业的信誉及形象,确保业务健康发展。 第五条按照业务类型,理财类业务包括代理国债、代理基金、 人民币理财业务;按照客户类型,本办法包括个人和机构理财类业务。 其中代理基金和人民币理财产品可以向个人和机构客户销售,国债产 品目前仅对个人客户销售。 第六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系统(原基金代销系统, 下同)是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利用现有的网络资源和技术优势,实现 理财类业务(含代理国债、代理基金和人民币理财业务)在全国范围 内信息电子化、网络化处理的计算机应用系统。 第七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负责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类 业务系统功能的增加和变更;若该系统无法满足要求,需要对系统进 行改造,一级分行(含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同) 应提出详细的业务需求上报总行,由总行统一安排实施。 第八条代理国债业务是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利用本行债券柜 台系统,为投资者提供的国债认购、付息、兑付等服务。本办法所称 国债是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取得国债承销资格 的商业银行面向投资者销售的以电子、凭证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 的人民币债券,包括储蓄国债(电子式)、凭证式国债两种。 第九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是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接受基金 管理公司委托,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和赎 回等业务的经营行为。 第十条人民币理财业务是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客户为中心, 根据客户需求和对风险的偏好及承受能力,通过掌握的客户信息,分 析客户财务状况,综合运用邮政金融资源自行开发销售人民币理财产 品或接受金融同业委托,代销其理财产品,并以此为基础将适合的金 融产品进行组合,为客户提供相应的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的 业务。 第十一条专户理财业务是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特定客户为 中心,根据特定客户的需求和对风险的偏好及承受能力,通过掌握的 客户信息,分析客户财务状况家居设计工作室,根据客户投资需求,为客户提供个性 化的投资理财服务的业务。形式包括与基金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 理公司、信托公司和商业银行合作的集合理财计划、信托计划等。 第十二条专户理财产品根据发行主体不同,分为自有专户理财 产品和代理专户理财产品;根据客户数量不同,分为一对一专户理财 产品和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专户理财产品的资产规模原则上不低于 人民币5000万元。 第十三条根据客户数量不同,代理基金专户理财产品分为一对 一代理基金专户理财产品和一对多代理基金专户理财产品。 第十四条根据发行主体不同,人民币理财专户理财产品分为自 有专户理财产品和代理专户理财产品;根据客户数量不同,分为一对 一专户理财产品和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 第十五条私人银行业务是指为我行高端个人客户提供的专业 化金融理财服务。我行高端个人客户是指个人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 于存款、基金、理财产品、投资型保险产品、券商集合理财计划、信 托集合计划、股票等)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客户。 第十六条为切实加强管理,确保理财类业务规范经营及资金安 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机构应对辖内机构的理财类业务进行定期 或不定期的业务、会计综合检查。各一级分行根据本分行实际情况制 定定期检查计划,要求每年定期检查不得少于1次。 第十七条本办法的核心内容分业务部分和会计部分。业务部分 包括为业务准入、机构管理、人员管理、术语、个人理财类业务处理、 机构理财类业务处理、风险管理和差错处理九个业务部分,会计部分 包括基本规定、会计人员管理、会计核算管理、银行存款管理、手续 费核算、资金清算、重要空白凭证管理、期终处理、会计报表、会计 检查、会计公共管理、会计工作交接与档案管理、罚则、附则等十四 个会计部分,分别对理财类业务和会计相关内容进行规范。 第十八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机构经办理财类业务均适用 本办法。 业务部分 第一章业务准入管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为强化风险防范管理,理财类业务的开办实行审批、 授权方式,业务的停办实行报审、批准方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 机构未经上级授权不得开办理财类业务。 第二十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统一负责理财类产品的管 理。各级机构未经总行批准不得擅自销售其他理财类产品。 第二节机构准入管理 第二十一条总行业务准入管理: 一、负责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等监督管 理部门提交申请开办理财类业务所需要的各类文件和资料,完成理财 类业务开办资格和业务准入手续的各项申报工作。 二、负责对各一级分行开办理财类业务的统一授权。 三、负责受理一级分行有关停办理财类业务的申请,在接到申 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经审核做出书面批复。同时,将相关批复文件 报监管部门备案。 四、负责受理已停办理财类业务的一级分行要求恢复开办的申 请,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曰内做出书面批复。同时,将相关文件 报监管部门备案。 五、负责监督和管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机构办理理财类业 务的经营行为,如发现有重大违规操作、资金案件等需暂停开办或停 办的经营行为时,有权责令相关分行暂停开办或停办理财类业务。 六、负责协调与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等监 管部门的沟通和交流,协助各一级分行与同级监管部门的协调和沟 通。 第二十二条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及一级支行业务准入管理: 一、在取得上级机构开办理财类业务的授权后,对下级机构进 行理财类业务开办的授权。同时,将取得的上级机构的授权文件报同 级监管部门备案。 二、负责受理下级机构有关停办理财类业务的申请,在接到申 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经审核做出书面批复。同时,将相关批复文件 报上级机构及同级监管部门备案。 三、负责受理已停办理财类业务的下级机构要求恢复开办的申 请,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曰内做出书面批复;同时,将相关文件 报上级机构及同级监管部门备案。 四、负责监督和管理下级机构办理理财类业务的经营行为,如 发现有重大违规操作、资金案件等需暂停开办或停办的经营行为时, 有权责令相关机构暂停开办或停办理财类业务,并将相关文件报上级 机构及同级监管部门备案。 五、负责协调与同级监管部门的沟通和交流,协助下级机构与 同级监管部门的协调和沟通(不含一级支行)。 第二十三条二级支行业务准入管理: 一、理财类业务柜台办理场所为我行的二级支行和具备监管部 门要求的开办理财类业务资格的我行总行许可并且监管部门可的其 他业务地点。 二、承办理财类业务的二级支行应取得上级机构的开办授权 书。同时,在理财类业务处理系统中具有相对应的机构和业务处理权 限。 三、严格执行上级分行有关理财类业务的规章制度和办法,合 规进行理财类业务的各项经营活动。 四、二级支行开办的理财类业务种类不得超出总行规定的范 围。 五、二级支行理财类业务的停办以及停办后的恢复开办,必须 事前申请,经上级机构批准后方可停办或恢复开办。 六、二级支行在获得开办对公业务资格后,即可办理机构理财 类业务。个人柜台只能办理个人理财类业务,对公柜台只能办理机构 理财类业务。 第三节人员准入管理 第二十四条理财类业务管理人员的资格要求 一、对理财类业务活动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监管要求等, 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 二、严格遵守银行业制定的职业道德标准及守则; 三、严格遵守我行理财类业务的规定和业务流程,严禁各类违 规越权操作; 四、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水平及相关监管部门要求的行业资格, 对有关产品市场有所认识和理解。 第二十五条理财类业务营业人员资格要求 理财类营业人员包括二级支行的支行长、综合柜员、普通柜员 及理财经理。 一、对理财类业务活动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监管要求等, 有一定的了解和认识; 二、严格遵守监管部门和我行制定的理财类业务人员职业道德 标准或守则; 三、严格遵守理财类业务的操作流程,严禁各类违规越权操作; 四、具备相关监管部门要求的行业资格; 五、参加过理财类基础知识和业务处理系统操作培训,能进行 理财类业务的曰常处理和操作,熟悉我行销售的理财类产品。 训体系,持续组织从业人员参加理财类业务知识、营销技能、客户关 系维护和业务系统等培训,有效维系从业人员,确保人员的稳定性; 进行动态的评估与资格认定,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 业经验和管理能力,推进理财类业务顺利发展。 第二章机构管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内部机构是指我行各级机构,外部机构是指与我行签订协议的机构。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指机构均为内部机构。内部机构入网需 具备业务准入资格,并经上级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外部机构入网由我行总行统一管理。 第二节机构设置 第三十条我行理财类业务,要在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 和一级支行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理财类业务的规划、开发、管理、营 销、培训等各项工作。 第三十一条各级理财类业务部门应明确职责。 第三节机构职责 第三十二条总行职责 一、负责对理财类业务进行统一规划、部署、管理和指导; 二、负责理财类业务管理办法、规章制度、操作流程的制定; 三、负责办理理财类产品和业务资格的准入;负责对下级机构 开办理财类业务准入进行审批、授权等工作; 四、负责全国范围内理财类业务的宣传、营销策划与品牌创建; 五、负责理财类业务功能场所标准的制定; 六、负责对全国理财类业务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七、负责理财类业务从业人员的资格认证管理、人员培训、队 伍建设与稳定工作; 八、负责理财类业务计算机应用系统的集中统一开发、应用及 系统维护与升级; 九、负责在系统内维护理财类业务的业务参数; 十、负责理财类产品的设计、研发,策划与协议的签订; 十一、负责与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等相关 监管部门的协调与沟通; 一、负责贯彻执行上级机构理财类业务的规划和部署,并制定 具体实施计划报上级机构,负责辖内理财类业务的管理和指导; 二、负责贯彻实施理财类业务管理办法、规章制度、操作流程, 并制定实施细则; 三、负责向上级机构上报开展理财类业务准入的申请,并对下 级机构开办理财类业务准入进行审批、授权; 四、负责理财类业务品牌在辖内宣传、理财业务的营销策划与 组织实施; 五、负责按照上级机构标准建设理财类业务功能场所,并将建 设情况上报上级机构; 六、负责对辖内理财类业务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辖内理财类业务从业人员资格认证管理、人员培训、 队伍建设与稳定工作; 八、负责辖内理财类业务计算机系统的应用及日常维护; 九、负责辖内理财类业务客户信息的管理和应用; 十、负责提供市场信息和产品需求,协助总行开发理财类产品; 十一、负责与银监会、证监会等相关监管部门的协调与沟通; 十三、其他职责。 第三十四条二级支行职责 一、严格执行上级机构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业务开展要求; 二、负责理财类产品的介绍、宣传、营销和销售; 三、受理理财类业务的咨询、投诉; 四、负责将业务开展过程中的异常问题和差错及时上报上级机 构; 五、其他职责。 第四节机构入网 第三十五条申请入网的各级机构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已完成计算机系统和终端的建设或改造; 二、已完成对相关人员的培训; 三、已做好对外宣传公告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开办理财类业务的二级支行应保证监控设备正常使用; 五、开办机构理财类业务的二级支行应保证已经获得办理对公 业务的资格。 第三十六条申请流程: 一、提出申请 预联入网的机构应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机构提出开办申请,并提 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间业务申办/申退申请表》,格式 见附件; (二)申请报告。其内容包括:中间业务种类、拟入网时间, 系统准备情况,人员培训情况,宣传公告准备情况,网点建设情况和 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三)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二、审批 对各级机构的开办申请,上级机构将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 作曰内批复。对符合开办条件的机构予以批准,并进行相关维护。 第三十七条申请入网的机构应严格按照批准时间和要求开办 业务,负责向当地监管部门报告。如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联网理财 类业务或不按批准时间开办业务的,管理部门有权追究相关单位和负 责人的责任。申请入网的机构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照批准时间开办业 务,应以书面形式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报告。 第五节机构退网 第三十八条入网机构退出理财类业务系统,需经上级机构批 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办业务。 第三十九条入网机构如未能按要求遵守相关业务规定,出现 差错率过高或造成重大资金损失等,上级机构有权强制执行该机构退 网。 第四十条拟退网机构须结清因联网交易与其他联网机构产生 的资金清算,差错处理、客户账户和资金清理以及其他所有遗留问题。 第四十一条申退流程 一、提出申请 退网的机构应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间业务申办/申退申请表》,格式 见附件; (二)退网报告,内容包括:中间业务种类、申退原因,拟退 网时间,业务现状,以及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二、审批 (一)对各级机构的退网申请,审批机构将在接到申请之曰起 10个工作日内批复; (二)上级机构在批准机构退网后,负责通知相关部门,做好 正式退网的准备工作。 第四十二条对批复同意退网的机构,应做好相应的宣传公告 工作。 第六节机构撤并 第四十三条机构撤消前会计帐务处理流程及要求 在撤消现存网点前网点、县市、地市机构需要完成以如下工作: 一、网点 (一)柜员将手中现金、重要空白凭证全部上缴综合柜员; (二)综合柜员收到并核实柜员上缴现金及重要空白凭证后,全 部上缴县市局出纳及凭证管理员; (三)综合柜员与支行长共同核查现金登记簿及重要空白凭证登 记簿情况,在网点撤消前确保该网点无现金结佘,无长、短款挂帐; 无重要空白凭证结存等情况。 (一)出纳收各网点上缴现金,核查网点是否存在现金未全部上 缴,有长、短款挂帐等情况,如存在上述情况应及时督办。 (二)凭证管理员接收各网点上缴的重要空白凭证,核查并督促 各网点上缴全部要空白凭证。将所有凭证上缴地市局凭证管理员。 (三)向县市局财务上缴全部正常业务手续费和特殊交易手续费 三、地市局 凭证管理员接收重要空白凭证,并核查预撤消机构是否无重要空 白凭证无结存。 第四十四条新建机构开办基金业务前准备工作 一、新网点在保险统一柜员系统中注册,并注册相应的支行长、 综合柜员、普通柜员。注册后先在保险系统做同步,然后通知基金总 中心,在基金系统做同步。需将新旧机构号的对照表发给基金总中心。 二、网点做营业参数下载。 三、完成重要空白凭证逐级请领、逐级发放工作。 第三章人员管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四十五条各级理财类业务管理部门及邮政储蓄网点的理财 功能场所,须设立相应岗位,每个岗位须配备专职人员负责。 第四十六条各级理财类业务从业人员要经过相应的业务培训 和岗位实践才能正式上岗工作。 第四十七条各级理财类业务从业人员每年的培训时数不得少 于20小时。 第二节岗位设置 第四十八条管理部门岗位设置 一、总行设立业务主管岗、业务管理岗、产品研发岗、风险管 理岗、营销管理岗、项目评审岗、培训管理岗; 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应设立业务主管岗、业务管理岗、营 销管理岗、项目评审岗、培训管理岗; 三、一级支行应设立业务主管岗、业务管理岗、营销管理岗、 培训管理岗。 第四十九条二级支行个人业务岗位设置 一、支行长 二、个人综合柜员 三、个人普通柜员 四、理财经理 第五十条二级支行对公业务岗位设置 一、支行长 二、对公综合柜员 三、对公普通柜员 四、理财经理 其中,对公普通柜员和对公综合柜员只在能开办机构理财类业务 的网点设置。 第五十一条各级分行直属支行的岗位设置均参照二级支行。 第五十二条各级管理部门应针对各类理财业务分别设置相应 的岗位。各岗位的人员配置可根据业务发展实际情况釆取“一岗多人、 多岗一人”等人员配置方式,但业务主管岗和其他岗位不得兼任。二 级支行各岗位不得兼任。 第三节岗位职责 第五十三条各级管理部门要严格制定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明 确业务管理人员、营销人员、操作人员岗位职责,将风险责任落实到 人。 第五十四条各级管理部门要本着促进产品营销、提升服务质 量、防范业务风险的原则,建立具体的业务奖惩制度,形成有效的激 励约束机制。 第五十五条总行各岗位职责 总行应对代理国债、代理基金和人民币理财业务设置专人专岗。 一、业务主管岗 (一)按照总体部署和发展规划,做好本机构理财类业务的统一管 理; (二)组织实施全国范围内理财类业务宣传和营销的策划; (三)组织开展理财类产品的设计、研发、推广工作; (四)组织开展全国理财类业务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组织落实理财类业务计算机应用系统的集中统一开发、推 广、应用和维护工作; (六)开展与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等相关监 管部门的协调与沟通; (七)负责理财类业务系统业务主管权限操作的各项业务; (八)负责指导业务人员开展工作; (九)领导交办的其他职责。 (一)按照总体规划和部署,在主管带领下开展工作; (二)拟订理财类业务管理办法、规章制度、操作流程; (三)办理理财类业务准入资格,对下级部门开办理财类业务准入 进行审批、授权等工作; (四)拟订理财类功能场所标准; (五)落实对全国理财类业务的监督、检查; (六)共同完成全国理财类业务计算机应用系统的开发、推广、使 用及参数维护; (七)开展与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等相关监 管部门的协调与沟通; (八)与金融同业沟通与交流; (九)负责理财类业务系统业务管理员权限相关交易的操作; (十)领导交办的其他职责。 三、产品研发管理岗 (一)按照总体规划和部署,在主管带领下开展工作; (二)组织开展理财类产品的设计、研发、推广工作; (三)共同完成全理财类业务计算机应用系统的开发、推广及使 (四)领导交办的其他职责。 四、风险管理岗 (一)按照总体规划和部署,在主管带领下开展工作; (二)参与理财类产品的设计、研发工作; (三)监控理财类产品的运作,及时进行风险提示; (四)对于可预见的风险制定风险应急方案; (五)领导交办的其他职责。 五、营销管理岗 (一)按照总体规划和部署,在主管带领下开展工作; (二)共同拟订理财类功能场所标准; (三)研究落实理财类产品品牌的塑造、包装及在全国范围内的推 广与宣传; (四)策划理财类产品在全国范围内的推广与宣传; (五)领导交办的其他职责。 六、项目评审岗 (一)按照总体规划和部署,在主管带领下开展工作; (二)寻找、洽谈融资项目,包括政府融资及企业融资; (三)对融资主体及参与合作机构做授信,并根据评级标准进行 初评,形成文字材料; (四)领导交办的其他职责。 七、培训管理岗 (一)按照总体规划和部署,在主管带领下开展工作; (二)开展全国范围内理财类业务从业人员资格认证与相关培训 工作; (三)领导交办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六条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和一级支行各岗位职责 各级机构应对代理国债、代理基金和人民币理财业务设置相应岗 位。其中,机构理财类业务营销管理岗设置在公司业务管理部门,其 他岗位设置在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 一、业务主管岗职责 (一)按照总体部署和发展规划,带领团队创新性开展工作; (二)组织实施理财类业务在辖内的宣传和营销的策划与实施; (三)组织落实理财类功能场所的建设工作; (四)组织开展本分行理财类业务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组织落实理财类业务计算机应用系统的在本分行的推广、应 用和维护工作; (六)开展与银监局、证监局等相关监管部门的协调与沟通; (七)负责理财类业务系统主管权限的相关交易与操作; (八)领导交办的其他职责。 (一)按照总体规划和部署,在主管带领下开展工作; (二)按照理财类业务管理办法、规章制度、操作流程,拟订实施 细则; (三)向上级机构上报理财类业务准入资格;对下级机构开办理财 类业务准入进行审批、授权等工作; (四)执行理财类功能场所建设标准,执行建设工作; (五)开展对理财类业务的监督、检查; (六)协助开展与银监局、证监局等相关监管部门的协调与沟通; (七)执行理财类业务计算机应用系统的应用和维护工作; (八)负责理财类业务系统业务管理员权限相关交易的操作; (九)领导交办的其他职责。 三、营销管理岗 (一)按照总体规划和部署,在主管带领下开展工作; (二)共同执行理财类功能场所标准,执行建设工作; (三)对理财类产品品牌进行宣传、包装及在辖内的推广; (四)策划理财类产品在辖内的推广与宣传; (五)负责理财类业务客户资料管理、应用与维护; (六)领导交办的其他职责。 四、项目评审岗 (一)按照总体规划和部署,在主管带领下开展工作; (二)寻找、洽谈融资项目,包括政府融资及企业融资; (三)对融资主体及参与合作机构做授信,并根据评级标准进行初 评,形成文字材料; (四)对于初评通过理财类项目的评审上报总行; (五)领导交办的其他职责。 五、培训管理岗 (一)按照总体规划和部署,在主管带领下开展工作; (二)开展辖内理财类业务从业人员资格认证与相关培训工 作; (三)领导交办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七条一级支行人员职责 各级机构应对代理国债、代理基金和人民币理财业务设置相应岗 位。其中,机构理财类业务营销管理岗设置在公司业务管理部门,其 他岗位设置在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 一、业务主管岗职责 (一)按照总体部署和发展规划,带领团队创新性开展工作; (二)组织实施理财类业务在辖内的宣传和营销的策划与实施; (三)组织落实理财类功能场所的建设工作; (四)组织开展本分行理财类业务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组织落实理财类业务计算机应用系统的在本分行的推广、应 用和维护工作; (六)开展与银监局、证监局等相关监管部门的协调与沟通; (七)负责理财类业务系统主管权限的相关交易与操作; (八)领导交办的其他职责。 (一)按照总体规划和部署,在主管带领下开展工作; (二)按照理财类业务管理办法、规章制度、操作流程,拟订实施 细则; (三)向上级机构上报理财类业务准入资格;对下级机构开办理财 类业务准入进行审批、授权等工作; (四)执行理财类功能场所建设标准,执行建设工作; (五)开展对理财类业务的监督、检查; (六)协助开展与银监局、证监局等相关监管部门的协调与沟通; (七)执行理财类业务计算机应用系统的应用和维护工作; (八)负责理财类业务系统业务管理员权限相关交易的操作; (九)领导交办的其他职责。 三、营销管理岗 (一)按照总体规划和部署,在主管带领下开展工作; (二)共同执行理财类功能场所标准,执行建设工作; (三)对理财类产品品牌进行宣传、包装及在辖内的推广; (四)策划理财类产品在分行内的推广与宣传; (五)负责理财类业务客户资料管理、应用与维护; (六)领导交办的其他职责。 四、培训管理岗 (一)按照总体规划和部署,在主管带领下开展工作; (二)开展辖内理财类业务从业人员资格认证与相关培训工作; (三)领导交办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八条二级支行人员职责 一、支行长的职责 (一)负责网点理财类业务统一管理; (二)负责网点业务监督、检查; (三)负责网点人员的管理、指导; (四)负责理财类业务系统业务主管权限操作的各项业务; (五)负责受理理财类业务的投诉; (六)领导交办的其他职责。 二、个人综合柜员/对公综合柜员的职责 (一)负责理财类业务系统综合柜员权限操作的各项业务; (二)负责请领、接收、下发、上缴重要凭证; (三)负责理财类业务日初报表下载及打印;日终汇总当日业务单 据连同营业轧账单上缴上级机构; (四)负责网点业务监督、检查; (五)对普柜培训、管理、指导的职责; (六)负责理财类产品的推介; (七)负责受理理财类业务的投诉; (八)领导交办的其他职责。 三、个人/对公普通柜员的职责 (一)负责理财类业务系统普通柜员权限操作的各项业务; (二)负责领用、使用、上缴重要凭证; (三)负责理财类业务日结轧账,将当日业务单据连同营业轧账 单上缴综合柜员; (四)负责向客户进行风险提示; (五)负责理财类产品的推介; (六)负责受理理财类业务的投诉; (七)领导交办的其他职责。 四、理财经理职责 (一)受理理财类咨询,根据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为客户制定理 财方案; (二)开展理财类产品的宣传与营销; (三)负责客户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应用; (四)负责客户资源的维护与开发; (五)负责向客户进行风险提示; (六)负责受理理财类业务的投诉; (七)领导交办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术语 第一节国债业务 第五十九条储蓄国债(电子式):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发行,通过代销机构面向个人投资者销售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 的不可流通的人民币债券。 第六十条凭证式国债: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 通过凭证式国债承销团,以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方式(或电子方式) 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的人民币债券。 第六十一条凭证式国债(老):凭证式国债系统内新、老国债 划分日为系统上线日),系统上线前发行的凭证式 国债为老凭证式国债(下文简称老国债)、上线日后发行的凭证式国 债为新凭证式国债(下文简称新国债)。新老国债的划分仅用于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各级机构区分内部管理原则及管理方法。 第六十二条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账户:投资者在代销机 构开立的用以记载其储蓄国债(电子式)债权及变动情况的账户。 第六十三条固定利率债:国债的计息利率(即票面利率)在 发行时已经确定并且是唯一的,付息方式有利随本清和定期付息两 种。 第六十四条通胀指数债:国债每个付息周期的执行利率都在 本次计息期前根据利率基数和相应的通货膨胀率来确定,付息方式有 利随本清和定期付息两种。 第六十五条定期付息:按发行时已规定的时间(半年或一年) 支付相应利息。 第六十六条利随本清:国债到期后一次性支付本金和利息。 第六十七条预约:投资者在国债的预约起止期内预定购买一 定金额当期国债的交易。 第六十八条认购:投资者凭中间业务交易账户卡购买国债的 行为。 第六十九条到期兑付:储蓄国债(电子式)、凭证式国债(新) 到期后,系统将本金和利息自动划入投资者储蓄结算账户。 第七十条提前兑取:投资者于规定时间内,兑取未到期国债, 取得本金和相应利息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提前兑取开始日:投资者可以开始提前兑取某期 储蓄国债(电子式)的规定起始日期。 第七十二条提前兑取计息开始日:投资者提前兑取某期储蓄 国债(电子式)时可以取得相应应计利息的规定起始日期;投资者在 该曰之前提前兑取的,不计利息;在该日后(含该日)提前兑取的, 享受应计利息。 第七十三条非交易过户:非正常交易引起的债券所有权转移, 包括法院扣划、抵债、赠予、遗产继承等。 第七十四条非交易提前兑取:国债用户因为法院扣划、没收、 财产继承、赠予、抵债等原因要在系统将付券方国债资金划转入收券 方储蓄账户,系统视为将付券方国债账户提前兑取后将兑取资金划转 入收券方储蓄账户的行为。 第七十五条非交易工作日:在付息日和到期日前N个法定工 作曰前停止办理提前兑取、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其中N为参数设置。 第七十六条业务截止日:代销机构因当期国债还本付息等原 因而停止办理提前兑取、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日期。业务截止日当日 日间仍可办理上述业务。 第七十七条语音查询:代销机构为投资者提供的,便于投资 者通过电话查询储蓄国债(电子式)账户各类信息的语音查询系统。 第七十八条冻结:根据司法机关出具的账户冻结文件对账户 进行冻结。冻结资产不得进行交易,冻结有效期一般为6个月(为参 数设置)。其中凭证式国债只可进行整单全额冻结,储蓄国债(电子 式)可进行全额或100元整数倍的部分金额冻结。 第七十九条财产证明:应国债持有人申请,中国邮政储蓄银 行为其持有国债所出具的证明,分为时点证明、时段证明两种。 第八十条时点证明:证明客户在某一时点在中国邮政储蓄银 行的国债种类、账号、存期、金额和账户状态。不对账户进行止付。 第八十一条时段证明:证明客户在某一时段在中国邮政储蓄 银行的国债种类、账号、存期、金额和账户状态。在证明时段内对账 户进行止付,证明时段截止日期(包含截止日)自动解止付。 第八十二条国债:借款人以未到期国债作为质押, 从贷款银行取得人民币贷款,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第二节基金业务 第八十三条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 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申购或赎回的一种基金运 作方式。 第八十四条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客户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第八十五条申购:指在基金成立后客户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 行为。 第八十六条分红方式:是指客户获得一定的投资回报的方式, 分为现金与红利再投资红利两种。 第八十七条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一 定数量的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第八十八条开放日:是指客户可以进行开放式基金的申购、 赎回等操作的工作曰。 第八十九条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可以从基金资产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价值。 第九十条单位基金资产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第九十一条基金TA账户:是指在登记中心或登记中心委托的 其它的机构开立的,用于记录客户持有基金份额信息的账户。 第九十二条申购限额:是指客户申购基金份额时所允许的最 高申购数量。 第九十三条巨额赎回:是指开放式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超过10%以上的赎回可延迟办理;10 %限额内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每个账户占申请总额的比例分配给申请人。 第九十四条连续赎回:指发生巨额赎回时,客户对于延期办 理的赎回申请,选择依次在下一个基金开放日进行赎回。 第九十五条基金转换:是指客户就同一代理机构销售的同一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之间进行转换的行为。 第九十六条基金终止:基金存续期满,未被批准续期的、基 金经批准提前终止或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行为。 第九十七条认/申购费率:是指客户认/申购开放式基金时, 需依据认/申购基金净额的一定比例交纳认/申购手续费,该比例即为 认/申购费率。 第九十八条赎回费率:是指客户赎回开放式基金时,需依据 赎回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交纳赎回手续费,该比例即为赎回费率。 第三节理财业务 第九十九条预约:指客户在理财产品的预约起止期内预定购 买一定金额理财产品的交易。 第一百条认购:指客户在理财产品的认购起止期内至邮政储 蓄网点购买一定金额理财产品的交易。 第一百零一条预约最终有效日:指为客户预定的理财产品额 度保留的最终日期。即客户在预约期所预定购买的理财产品额度在认 购期开始日至预约最终有效日(含)前均为有效,在预约最终有效曰 后,若客户仍未进行认购,则系统将取消预定的额度。 第一百零二条理财合同号:客户每认购一次理财产品,系统 均为该客户所购买的理财产品生成一个合同号,用以标记该合同号下 该理财产品的交易信息及状态,客户办理提前赎回、终止投资等交易 均凭该合同号办理。 第一百零三条提前赎回:用户提前终止委托合同,自愿承担 一定的提前赎回手续费并按照提前赎回当日的产品净值返还全部/部 分投资的交易。 第一百零四条终止投资:特定的理财产品,允许客户在约定 曰之前的一段时间内办理取消对该理财产品的投资;终止投资是指客 户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取消对理财产品的投资,并取得本金和相应收益 的交易。 第一百零五条提前终止:理财产品发行人提前终止理财产品 运作,向客户计付收益及本金的交易。 第一百零六条延期:理财产品发行人延长理财产品的认购期 间的交易。 第一百零七条分红:对允许分红的理财产品,客户可约定现 金分红或红利再投,现金分红指:系统于分红日将所分金额存入客户 指定活期结算账户;红利再投指:系统于分红日将所分金额按分红曰 当曰净值折成份额成存入客户理财账户。 第一百零八条约定追加投资:对于允许约定追加投资的理财 产品,客户可约定在理财产品规定的期间,按约定的金额进行追加投 资,在规定的追加投资终止日,当客户的储蓄账户可用佘额达到客户 约定的金额时,由系统于追加投资终止日自动从其个人结算账户扣除 相应金额进行投资。 第一百零九条主动追加投资:对于允许主动追加投资的理财 产品,在规定的追加投资期间,客户追加认购该理财产品的交易。 第一百一十条理财产品成立日:即预期收益起始日,指理财 产品认购结束,发行人开始对所募集资金进行运作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一条理财产品到期日:指根据约定,理财产品投 资结束的曰期。 第一百一h二条收益支付日:指向客户支付收益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三条超额收益手续费:指根据约定,当理财产品 的收益超过约定比例时,由发行人向客户收取一定金额的费用。 第一百一十四条最低投资额:指理财产品规定的客户首次投 资最低金额。 第一百一十五条最高投资额:指理财产品规定的客户累计最 多可投资的金额。 第一百一十六条倍增金额:指理财产品规定的在客户认购时, 超过最低投资额的部分,应为约定金额的整数倍,该约定金额为倍增 金额。 第一百一十七条产品总额度:指该产品总共预期募集的额度。 第一百一十八条总额度:指某机构可销售某理财产品的总量。 第一百一十九条预约额度:指某机构可接受客户预约认购的 理财产品总量。 第一百二十条已预约额度:指全国所有网点已接受客户预约 认购的理财产品总量。 第一百二十一条可预约额度:指全国所有网点在预约期内剩 佘的可接受客户预约的理财产品总量。 第一百二十二条已认购额度:指某机构在认购期内已接受客 户认购的理财产品总量。 第一百二十三条可认购额度:指某机构在认购期内剩佘的可 销售的理财产品总量。 第五章个人理财类业务处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中间业务交易账户是个人客户在办理代理 国债、代理基金和理财业务的基本交易账户。 第一百二十五条个人客户凭有效身份证件申请开立中间业务 交易账户,中间业务交易账户下必须有对应的活期储蓄结算账户。 第一百二十六条在邮政储蓄银行开立中间业务交易账户的客 户,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包括18岁以下)。 第一百二十七条个人客户在邮政储蓄银行凭有效身份证件 (身份证件、护照、军官证、士兵证、回乡证、户口、外国护照、警 官证、文职证、其它)申请开立中间业务交易账户。中间业务交易账 户开立需由客户本人亲自办理,不得代办。同一客户只能开立一个中 间业务交易账户。中间业务交易账户有效身份证件与储蓄结算账户有 效证件必须一致。 第一百二十八条中间业务交易账户对应唯一的中间业务交易 账户卡,中间业务交易账户卡釆用实名制,可挂失、可补发、可变更。 中间业务交易账户卡作为重要凭证进行管理。个人客户须在原中间业 务交易账户开户局或原挂失交易局办理挂失,其他业务可在全国范围 办理。 第一百二十九条理财类业务均无佘额且无在途资金才能进行 中间业务交易账户销户。客户可在全国范围办理。 第一百三十条理财类业务各项参数均由总行进行维护,其它 机构只能进行查询。 第二节国债业务 第一百三十一条一般规定 一、中间业务交易账户开户时加办的实名资金账户为到期兑 付、提前兑取的存款账户及提前兑取等业务手续费的扣收账户。 二、凭证式国债起息日是购买日,储蓄国债(电子式)起息日 是发行曰。 三、国债面值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国债交易金额须为百元 的整数倍,资金清算单位为“元”,保留两位小数。 四、国债不得更名,不可流通转让,在规定时间内可以提前兑 取。 五、国债认购、兑取交易釆取免填单形式,即投资者口头提出 交易要求,并对银行打印记录签字认可。 六、国债业务营业日为一年365天(闰年366天),正常营业时 间为8: 30-17: 00。(发行文件中有明确时间规定的除外) 七、投资者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需在中间业务交易账 户下开立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账户,用以记载其储蓄国债(电子 式)债权及变动情况。投资者只能开立一个实名中间业务交易账户和 实名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账户。 八、国债的销售额度实行计划管理,分为五级即一级总中心;二 级省中心;三级地市中心;四级市县中心;五级网点。国债发行前在 规定时间内,二、三、四、五级管理中心应按相关文件要求逐级向上 申请发行额度;本级机构在收到上级分配额度后,应对下级机构进行 额度分配,指导下级机构开展国债代销业务。 九、国债资金属国家建设资金,严禁挪做他用;国债包销义务由 总行承担;客户提兑资金暂时由各省指定分户垫付,总行定期结算。 十、国债发行、兑付手续费由财政部下拨,主要用于国债发行中 宣传、凭证印刷、人员培训、零星设备的购置及优秀工作人员的奖励 等。办理提前兑取、挂失等收取的手续费作为其他收入处理。手续费 分配原则上应向基层单位倾斜。 第一百三十二条业务处理流程 一、国债业务包括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和凭证式国债业务。 二、国债发行前,各级机构(总行除外)应在国债系统内进行额 度申请。 三、凭证式国债业务包括预购、认购、提前兑取、到期兑付、 特殊业务;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包括储蓄国债托管账户开户、预 购、认购、提前兑取、付息、到期兑付、特殊业务。特殊业务包括交 易取消、非交易过户、非交易提前兑取、财产证明、冻结与解冻结、 查询、挂失。 四、客户在我行办理凭证式国债(新)业务,可为其出据凭证 式国债收款凭证(以下简称“出单”)。客户如愿意付息、到期日自动 转存为活期可用资金可不出单。 五、客户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需在中间业务交易账户 下开立储蓄国债托管账户,用以记载其储蓄国债债权及变动情况。 六、客户认购国债时,系统于当日日间对客户资金账户相应金 额进行止付,并于日终进行扣款。认购当日日间可办理认购取消交易。 七、客户办理提前兑取时,系统将兑取资金实时存入客户活期 结算账户,已出单的凭证式国债客户还需将收款凭证交回网点。提前 兑取当日日间可办理提前兑取取消交易。 八、开办了中间业务交易账户的国债客户,在付息日、到期曰 前一日日终后,系统自动将资金存入客户活期结算账户。已出单的凭 证式国债客户需将收款凭证交回网点以解锁资金。凭证式国债(老) 客户办理到期兑付需将收款凭证交回网点,兑付资金实时存入其对应 的活期结算账户。 第三节基金业务 第一百三十三条一般规定 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包括:基金TA开 户、认购、申购、赎回、预约、撤单、基金转换、基金转托管、基金 TA账户销户等业务,及基金管理公司或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本 系统内办理异地交易不收取储蓄账户异地手续费用。 二、客户办理基金预约交易、认购、申购、赎回、撤单、基金 转换、分红方式变更交易可釆用免填单方式。基金TA账户开户/销户、 基金转托管交易必须釆取填单方式。 三、客户在办理客户资料更改、中间业务交易账户销户,中间 业务交易账户卡挂失、补发、密码重置、密码更改,基金TA账户开 户/销户,资金帐号变更、资金账号加办等业务时,须出具系统预留 的有效证件,由客户本人亲自办理,不得代办。 四、代理开放式基金系统于周一至周五上午8点30分开市,下 午3点闭市。系统闭市后,或遇周六、日以及其他证券业休息日,不 受理基金TA账户开户/销户、基金认(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 等基金基本业务以及基金业务撤单。预约交易不受节假日限制,但受 开闭市限制。中间业务交易账户类业务办理时间与二级支行营业时间 相同。 第一百三十四条业务流程 一、在销售基金产品前,网点理财经理必须对客户进行风险提 示,要求客户填写《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报告》。 二、个人客户必须凭中间业务交易账户卡和中间业务交易账户 密码在营业窗口办理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 三、中国邮政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分基本业务和特殊业务。基 金基本业务包括:基金业务加办、认购、申购、赎回、撤单、资料变 更、基金转换、基金转托管、基金TA账户销户、基金业务撤办;基 金特殊业务包括:查询与查复等基金管理公司或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 务。基金交易的信息均要发送给基金公司,基金交易信息以基金公司 确认为准。 四、个人客户认/申购基金产品时,对客户资金账户相应金额进 行止付,日终后将认/申购信息釆用指定方式发送至基金公司;T+1 曰曰终,系统收到基金公司确认信息,对于成功的交易,从客户资金 账户上将认/申购资金扣下,对不成功交易,基金系统对客户资金账 户止付资金执行解止付指令;T+2日,基金总中心发收费通知,资金 划至基金公司。 第四节理财业务 第一百三十五条一般规定 一、理财业务的存折摘要为:认购、主动追加、约定追加时记 “理购”,提前赎回时记“理提”,终止投资时记“理终”,现金分红 时记“理分”,到期(包括提前终止)时记“理结”。 二、理财产品的状态分为未成立、成立、不成立。理财合同的 状态分为正常、不正常(具体包括止付、冻结等);对理财合同状态 不正常的,不允许办理提前赎回、终止投资等交易。 三、在产品预约期,客户可在邮政储蓄网点进行理财产品的预 约,客户需在预约最终有效日至全国范围内任一网点进行认购,预约 最终有效日后未进行认购的,客户所预约的额度取消。预约客户认购 时,认购金额可以小于、等于、大于预约金额。 四、客户认购时,认购的金额应满足最低投资额、最高投资额 和倍增金额的整数倍且在该销售机构所控制的额度范围内。 五、客户认购时,系统生成一个理财合同号,对同一产品的多 笔认购分别生成不同的合同号,根据购买日期顺次排列。 六、在产品发行成立、发行不成立、提前赎回、终止投资、主 动追加投资、约定追加投资、分红时,应根据理财产品说明书中约定 的时间内对客户的活期结算账户资金和理财合同账户下的份额进行 处理。 七、对于允许主动追加投资的理财产品,在规定的追加投资期 前,全国中心应为各省重新分配该理财产品的认购额度,在规定的追 加投资期间内,客户可至邮政储蓄网点进行认购时生成新的理财合同 号。 八、对于允许约定追加投资的理财产品,在规定的追加投资终 止曰,客户的活期结算账户可用佘额应达到客户约定的金额,且该约 定金额满足倍增金额的整数倍,方能约定追加成功。约定追加投资的 金额不受该销售机构的额度控制,约定追加投资不生成新的理财合同 号。 九、对允许分红的理财产品,客户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 投。在权益登记日/除息日根据客户各理财合同的总份额计算红利金 额。对选择现金分红的,系统于权益登记日/除息日后指定工作曰内 将分红金额返还客户活期结算账户。对选择红利再投的,系统根据 “权益登记日/除息日”的单位净值(除息后)计算应得份额,并将 所分份额计入该理财合同中,更新该理财合同号下的总份额及可用份 额;。 十、客户提前赎回时,按相应的持有区间向客户收取一定的提 前赎回手续费并按相应的收益区间向客户收取一定的超额收益手续 费;客户终止投资理财产品及理财产品到期后,按相应的收益区间向 客户收取一定的超额收益手续费。 十一、客户可凭中间业务交易账户卡在全国范围内任一网点预 约、认购,提前赎回、终止投资等特殊交易只能在原认购同一县(市) 范围内办理,撤单交易只能在原交易网点办理。 十二、理财产品购买时,即建立客户购买信息;根据不同的理 财产品属性可以办理提前赎回(或部分提前赎回)及终止投资(或部 分终止投资)。 十三、对各类理财产品属性及业务手续费及分成都在总行代理 托管部进行参数化设置。 第一百三十六条业务处理流程 一、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在个人客户签订理财合同之前, 网点理财经理必须对客户进行风险提示,要求客户填写《客户风险承 受能力评估报告》。 二、个人客户必须凭中间业务交易账户卡和中间业务交易账户 密码在营业窗口办理代理财业务。 三、理财业务分网点业务和管理终端业务两部分。网点业务包 括预约、认购、追加投资变更、重打单据、提前赎回、终止投资申请、 撤单、理财业务确认单打印、预约信息查询。管理终端包括各类内部 查询交易。 四、个人客户办理理财认购时应签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 产品协议书》(以下简称“产品协议书”)、办理提前赎回、终止投 资、追加投资变更、撤单时应填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业务申请 表》(以下简称“业务申请表”),产品协议书及业务申请表由客户 签字确认及邮政储蓄机构加盖日戳后生效,业务申请表及交易回执效 力等同于产品协议书的补充协议。 五、在产品预约期,个人客户可以至网点进行预约,也可不进 行预约;认购期,客户不论是否有预约,均可至网点进行认购。对没 有预约期的产品,客户直接在认购期至网点进行认购;在产品运作期, 客户根据产品说明中不同的产品属性或产品公告,在相应的期间至网 点办理提前赎回、终止投资或追加投资。 六、个人客户认购及主动追加投资理财产品时,系统对客户资 金账户相应金额进行止付,并于产品成立前一日日终,通过批解止付 对客户的认购、追加投资资金进行扣款。 七、个人客户做约定追加投资交易时,在规定的追加投资终止 曰,当客户的储蓄账户可用佘额达到客户约定的金额时,系统对约定 追加投资账户所关联的活期结算账户向储蓄系统发起扣款请求,储蓄 扣款成功,系统更新该理财产品合同号下的佘额及可用佘额。储蓄扣 款不成功,视为约定追加投资失败。 八、个人客户做提前赎回交易后,系统根据客户提前赎回当天 净值计算提前赎回的金额及提前赎回手续费、超额收益手续费,并于 提前赎回日后的指定工作日内将提前赎回金额扣除提前赎回手续费 和超额收益手续费后存入客户活期结算账户。 九、个人客户做终止投资交易后,系统于终止投资净值计算曰 计算客户终止投资的金额及超额收益手续费,并于终止投资净值计算 曰后的指定工作日内将终止投资金额扣除超额收益手续费后存入客 户活期结算账户。 十、产品到期时,应于产品到期日后的指定工作日内将收益与 本金扣除超额收益手续费后存入客户活期结算账户。 第六章机构理财类业务处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机构客户凭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政府许可文 件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身份证件、经办人身份证件等证件到网点办理签约。授权 他人办理的,应出具被授权人身份证件、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的授权书及其身份证。 第一百三十八条机构客户在签约时须填写《机构客户签约/ 解约/账户变更/资料变更申请表》,并在《申请表》上加盖预留印鉴。 一个机构仅能签约一次。 第一百三十九条机构客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中仅一般户与基 本户才能办理签约。 第一百四十条营业员要对《申请表》上的预留印鉴在电子验 印系统进行验证;经系统核实输入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后,且验证 成功后,签约才能成功。 第一百四十一条机构客户签约成功后即可办理基金、理财业 务。 第一百四十二条机构客户在修改客户资料时,不能修改单位 银行结算账户、机构客户名称、机构证件种类和机构证件号码。 第一百四十三条机构客户凭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政府许可文 件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身份证件、经办人身份证件等证件到网点办理解约。授权 他人办理的,应出具被授权人身份证件、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的授权书及其身份证。 第一百四十四条机构客户在解约时须填写《机构客户签约/ 解约/账户变更/资料变更申请表》,并在《申请表》上加盖预留印鉴。 营业员要对《申请表》上的预留印鉴在电子验印系统进行验证;经系 统核实输入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后,并且验证成功后,解约才能成 功。如果存在任何一项子业务存在未确认交易及佘额,则不允许解约。 机构类客户仅能在原开户网点办理所有机构理财类业务。 第一百四十五条理财类业务各项参数均由总行进行维护,其 它机构只能查看各项参数。 第一百四十六条电子验印的未尽事宜参见《中国邮政储蓄银 行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节基金业务 第一百四十七条一般规定 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包括:基金TA开 户家居设计工作室、认购、申购、赎回、预约、撤单、基金转换、基金转托管、基金 TA账户销户等业务,及基金管理公司或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本 系统内办理异地交易不收取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异地手续费用。 二、中国邮政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分基本业务和特殊业务。基 金基本业务包括:基金业务认购、申购、赎回、撤单、资料变更、基 金转换、基金转托管、基金TA账户销户销户、基金业务撤办;基金 特殊业务包括:查询与查复等基金管理公司或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 务。 三、代理开放式基金系统于周一至周五上午8点30分开市,下 午3点闭市。系统闭市后,或遇周六、日以及其他证券业休息日,不 受理基金TA账户开户/销户、基金认(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 等基金基本业务以及基金业务撤单。 第一百四十八条业务处理 一、在销售基金产品前,网点理财经理必须对机构客户进行风 险提示。 二、机构客户必须凭单位银行结算账号、加盖预留印鉴的《机 构客户基金业务申请书》和经办人证件等办理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 三、机构客户在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撤单、基金转换、 基金转托管、基金TA账户开/销户等交易时,需填写《机构客户基金 业务申请书》,并在《申请书》上加盖预留印鉴。营业员需对加盖在 《申请书》上的预留印鉴在验印系统进行验证,由验印系统产生凭证 号码,由营业员将产生的凭证号码输入交易界面。 四、机构客户认/申购基金产品时,系统对客户资金账户相应金 额实时扣收到总行公司业务系统相应账户中;曰终后将认购、申购信 息釆用指定方式发送基金公司;T+1日日终,对不成功交易,机构理 财系统委托公司业务系统自动向客户资金账户进行退款;T+2日,基 金总中心委托公司业务系统向基金公司汇划T日认购、申购资金。 第三节理财业务 第一百四十九条一般规定 一、理财业务的摘要为:认购、主动追加、约定追加时记“理 财认购”,提前赎回时记“理财提前赎回”,终止投资时记“理财终 止投资”,现金分红时记“理财分红”,到期(包括提前终止)时记 “理财到期”。 二、理财产品的状态分为未成立、成立、不成立。理财合同的 状态分为正常、不正常(具体包括止付、冻结等);对理财合同状态 不正常的,不允许办理提前赎回、终止投资等交易。 三、机构客户认购时,认购的金额应满足最低投资额、最高投 资额和倍增金额的整数倍且在该销售机构所控制的额度范围内。 四、机构客户认购时,系统生成一个理财合同号,对同一产品 的多笔认购分别生成不同的合同号,根据购买日期顺次排列。 五、在产品发行成立、发行不成立、提前赎回、终止投资、主 动追加投资、分红时,应根据理财产品说明书中约定的时间内对客户 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资金和理财合同账户下的份额进行处理。 六、对于允许主动追加投资的理财产品,在规定的追加投资期 前,全国中心应为各省重新分配该理财产品的认购额度,在规定的追 加投资期间内,客户可至邮政储蓄网点进行认购时生成新的理财合同 号。 七、对允许分红的理财产品,机构客户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 利再投。在权益登记日/除息日根据客户各理财合同的总份额计算红 利金额。对选择现金分红的,系统于权益登记日/除息日后指定工作 曰内将分红金额返还客户活期结算账户。对选择红利再投的,系统根 据“权益登记日/除息日”的单位净值(除息后)计算应得份额,并 将所分份额计入该理财合同中,更新该理财合同号下的总份额及可用 份额;。 八、机构客户提前赎回时,按相应的持有区间向客户收取一定 的提前赎回手续费并按相应的收益区间向客户收取一定的超额收益 手续费;客户终止投资理财产品及理财产品到期后,按相应的收益区 间向客户收取一定的超额收益手续费。 九、理财产品购买时,即建立客户购买信息;根据不同的理财 产品属性可以办理提前赎回(或部分提前赎回)及终止投资(或部分 终止投资)。 十、对各类理财产品属性及业务手续费及分成由总行进行参数 化设置。 第一百五十条业务处理 一、机构客户在办理财业务时,首先要提出签约申请,签约成 功后才能做后续交易。 二、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在客户签订理财合同之前,网点 前台人员或理财经理必须对客户进行风险提示。 三、机构客户必须凭单位银行结算账号、加盖预留印鉴的《机 构客户理财业务申请书》和经办人证件等办理理财类业务。 四、机构客户在办理认购、追加投资变更、分红方式变更、提 前赎回、终止投资申请、产品撤单等交易时,需填写《机构客户人民 币理财业务申请书》,并在《申请书》上加盖预留印鉴。营业员需对 加盖在《申请书》上的预留印鉴在验印系统进行验证,由验印系统产 生凭证号码,由营业员将产生的凭证号码输入交易界面。 五、在产品认购期,机构客户直接在网点进行认购;在产品运 作期,客户根据产品说明中不同的产品属性或产品公告,在相应的期 间至网点办理提前赎回、终止投资或追加投资;在产品到期后,客户 的本金和收益会在约定的时间内自动划拨到机构客户的单位银行结 算账户中。 六、机构客户认购及主动追加投资理财产品时,系统对客户单 位银行结算账户相应金额进行止付,并于产品成立前一日日终,通过 批解止付对客户的认购资金进行扣款。 七、机构客户做约定追加投资交易时,在规定的追加投资终止 曰,当客户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可用佘额达到客户约定的金额时,系 统对机构客户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扣款,扣款成功,系统更新该理财 产品合同号下的佘额及可用佘额。扣款不成功,视为约定追加投资失 败。 八、机构客户做提前赎回交易后,系统根据客户提前赎回当天 净值计算提前赎回的金额及提前赎回手续费、超额收益手续费,并于 提前赎回日后的指定工作日内将提前赎回金额扣除提前赎回手续费 和超额收益手续费后存入客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九、机构客户做终止投资交易后,系统于终止投资净值计算曰 计算客户终止投资的金额及超额收益手续费,并于终止投资净值计算 曰后的指定工作日内将终止投资金额扣除超额收益手续费后存入客 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十、产品到期时,应于产品到期日后的指定工作日内将收益与 本金扣除超额收益手续费后存入客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第七章风险管理 第一节风险管理的目标及原则 第一百五十一条完善理财类业务内部风险控制是做好理财 类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业务经营、有效化解风险的关键,也 是衡量理财类业务经营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理财类业务内部风 险控制办法监控的对象是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理财类业务,包括从 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一级支行和各二级支行涉及理财类业务 的所有环节。 第一百五十二条理财类业务风险控制的目标 确保理财类业务管理办法、规章的全面贯彻执行。 确保理财类业务系统的稳健运行。 确保理财类业务的各种风险控制在最小的范围之内。 确保理财类产品管理人、产品持有人及中国中国邮政储: 银行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一百五十三条理财类业务风险控制应遵循有效性、审慎 性、及时性、全面性、适应性及公平公正性六项原则: 一、有效性原则:通过制定并严格执行理财类业务交易各项风 险防范制度,规范交易各环节的业务活动,强化各项风险防范措施的 落实,提高中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对风险的抵御能力,保证日常核算、 经营等业务的健康、有效发展。 二、审慎性原则: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谨慎对待每一个操 作环节。充分认识严格执行制度所带来的现实效益和潜在效益,违规 操作可能带来的风险和损失。剥去问题表象,找准问题实质,及时堵 住缺口,审慎处理,使交易风险得到有效削减,降低风险损失水平。 三、及时性原则:各管理层及二级支行应借助现代化的电子监 控系统,根据预先设定的各项指标对理财类业务交易整个过程实施追 踪监控,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分析原因,釆取对策,将风险的影 响化解于萌芽状态,以消除或降低风险损失。 四、全面性原则:理财类业务办理由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 行、一级支行和二级支行组成,涉及理财类业务的各环节。因此,风 险的控制应涵盖涉及理财类业务的各个部门和岗位。 五、适应性原则:在理财类业务中,要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客户特点设计研发理财类产品,严格按照客户的经济状况和风险承受 力推介适合的理财类产品,同时应对理财类产品的风险特征做充分揭 示说明,不得进行盲目推介。 六、公平公正性原则:在理财类业务操作中,应平等对待每一 位投资人家居设计工作室,做到大户小户一视同仁,公平公正办理每笔业务,充分保 障投资者的利益。 第二节风险种类、风险防范的机制及措施 第一百五十四条理财类业务风险的种类,主要包括我行在提 供理财类业务服务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风 险,也包括理财计划或产品包含的相关交易工具的市场风险、操作风 险、流动性风险以及中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进行有关投资操作和资产 管理中面临的其他风险。 一、法律风险。法律风险主要是受我国金融法律制度和管理体 制的制约,理财类产品如果不能准确界定性质,可能使理财类业务与 信托业务、储蓄存款业务的界限不清,易出现法律纠纷而面临法律诉 讼威胁,且还可能受到有关监管部门的处罚而由此带来的风险。法律 风险是制约商业银行理财类业务发展的主要瓶颈,而且也会严重影响 我行的声誉。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未按规定进行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的法律风险。 (二)宣传和销售中的法律风险。 (三)证据保留的法律风险。 二、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 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操作风险主 要是因违规操作带来的损失;经办人员对相关操作规程不熟悉,从而 使理财类业务经营存在较多的风险隐患。主要包括: (一)在整个理财类产品设计、销售和赎回的每一个环节都可能蕴 含风险。 (二)在理财类产品销售环节,银行对理财人员进行业绩考核时往 往与产品的销售挂钩,销售指标的压力和销售业绩的刺激使客户经理 有意无意地弱化风险强化收益,从而在营销过程中急功近利,忽略风 险控制。 (三)理财服务要根据客户的理财偏好、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实际的 财务状况进行规划,推荐合适的理财类产品,并提供后续服务。因银 行理财人员自身素质不高和知识结构不健全导致风险控制意识薄弱。 三、声誉风险。声誉风险是指在开办理财类业务过程中因某些 主观产品设计或操作不当,或某些客观原因,使客户的利益受到侵害, 从而影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甚至金融行业的声誉。 四、市场风险。市场风险主要指由于金融市场波动,导致理财 类产品收益率的不确定性,所引起的风险。 五、流动性风险。对可提前终止的理财类产品,因为金融市场 变化出现大规模赎回,从而影响资金的流动性。 第一百五十五条理财类业务风险防范制度包括法律内控机 制、三道防线制度、新产品开发制度、责任分离制度、操作员注册及 权限管理制度、印章使用管理制度、资料修改管理制度、员工保密制 度、异常业务处理制度、系统运行维护制度、合规控制制度、风险应 急处理机制。 一、法律风险内控机制 (一) 制定和完善理财类业务的内部规章制度。 (二) 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 1.重视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确保理财类业务的安全性和效 益性; 2.对理财类业务人员定期进行法律培训,建立考核机制和惩 戒机制,树立“法律至上”、“依法操作”的工作理念。 (三)重视“事前防范”职能的发挥。 1. 订立理财类业务合同、文书范本,建立理财类业务的合同 文本管理制度; 2. 加大审查力度,严格根据现有法律事务审查制度,发现风 险点后及时进行研究,提供内容具体、操作性强的法律指导意见; 3. 建立理财类业务法律档案。 二、三道防线制度 (一) 建立以一线临柜岗位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处理业务时, 严格遵守授权制度、事中监督制度和事后监督机制 (二) 建立以资金组织、会计核算、计算机管理等相关部门及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约的工作程序作为第二道防线。明确有关理 财类业务文件在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传递的标准规范,超过本岗 位权限的业务处理须经有权人签字才能生效。 (三)建立以稽核部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 监督的第三道防线。稽核部门作为对业务的内部监督部门,必须独立 监督各项业务,并及时将检查评价结果反馈管理层,进一步规范完善 有关制度规定。 三、新产品开发制度:制定理财计划或产品的研发设计工作流 程,制定内部审批程序,并按照有关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 (一)新产品的研发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统一管理。 (二)在进行任何新的投资产品开发之前,就产品开发的背景、 可行性、拟销售的潜在目标客户群等进行分析,合理制定产品与服务 战略规划,经风险管理委员会或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报主管行领导 批准。 (三)主管行领导批准该研发计划后,总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 门应当编制产品开发报告,应详细说明新产品的定义、性质与特征, 目标客户及销售方式,主要风险及其测算和控制方法,会计核算与财 务管理方法,后续服务,应急计划等。 (四)总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根据开发报告进行理财产品开 发,开发结束后,应形成理财产品的销售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基本属 性、收益预测、市场分析等,经主管行领导或其授权人签字批准后, 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向监管部门报告或备案,经监管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该理财产品的销售工作。 (五)总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在编写个人理财产品介绍和宣 传材料时,应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提供必要的举例说明,并根据有 关管理规定将需要报告的材料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 告。对新研发的个人理财产品的介绍和宣传材料,应当按照内部管理 有关规定经风险管理委员会或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六)对理财计划的资金成本与收益进行独立测算,釆用科学合 理的测算方式预测理财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不销售不能独立测算或收 益率为零或负值的理财计划; (七)开展理财类业务,在进行相关市场风险管理时,对利率和 汇率等主要金融政策的改革与调整进行充分的压力测试,评估可能对 银行经营活动产生的影响,制定相应的风险处置和应急预案;不销售 压力测试显示潜在损失超过商业银行警戒标准的理财计划; (八)与开展理财类业务涉及代理销售其他金融机构的投资产品 时,对产品提供者的信用状况、经营管理能力、市场投资能力和风险 处置能力等进行评估,并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划分相关风险 的承担责任和转移方式,要求提供代销产品的金融机构提供详细的产 品介绍、相关的市场分析报告和风险收益测算报告。总行个人理财业 务管理部门应对所代理的产品进行充分的分析,对相关产品的风险收 益预测数据进行必要的验证。并根据产品提供者提供的有关材料和对 产品的分析情况,按照审慎原则重新编写有关产品介绍材料和宣传材 料。 (九)将银行资产与客户资产分开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及其工作 人员在管理、调整客户资产方面的授权。对于可以由第三方托管的客 户资产,应交由第三方托管。 (十)建立新产品风险的跟踪评估制度,在新产品推出后,对新 产品的风险状况进行定期评估;对理财计划设置市场风险监测指标, 建立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 (十一)建立理财类业务的分析、审核与报告制度,并就理财类 业务的主要风险管理方式、风险测算方法与标准,以及其他涉及风险 管理的重大问题,积极主动与监管部门协调与沟通; 四、责任分离制度 (一)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与使用相分离; (二)理财类业务的授权审批与具体经办相分离; (三)电子数据处理系统的技术人员与业务经办人员及会计人员 相分离; 五、操作员注册及权限管理制度 (一)计算机前台作业操作人员严格按业务授权操作,不能越权作 业; (二)各级操作员的操作代码与密码(或磁卡)严格分开。代码必 须唯一,姓名设置必须与操作员真实姓名一致,严禁设置和使用公用 操作员代码和密码。网点操作员代班时,严禁使用他人代码和密码; (三)操作密码设置不能过于简单,各操作员之间密码应相互保 密,操作员密码由本人掌握,定期更换,一旦泄露应及时更换; (四)操作员调离工作岗位,必须由主管人员及时注销其注册操 作代码和操作密码; (五)严格执行操作员上班电脑签到,下班电脑签退制度。 六、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公私印章是本机构办理理财类产品销售、对外发生权责关系的鉴 证,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按规定范围使用。 (一)业务印章的刻制必须按总行规定的统一规格式样刻制。 (二)业务用章应做到由专人保管和使用,随用随盖,离柜入箱, 严格禁止事先盖章的做法,并严格贯彻执行“章证分管”的原则;业 务用章须妥善保管,不能任意更换,营业终了应入库保管; (三)建立和健全业务用章的领取、使用、作废登记制度。应使 用“印章保管使用、作废登记簿”。若业务用章丟失,应及时上报, 说明具体丟失情况; (四)名章不得随意更换,必须严格管理,做到人在章在,离柜 收起。 七、资料修改管理制度 二级支行经办员不得擅自修改投资者的资料。二级支行可在营 业时间内受理投资者资料修改的申请,凭投资者的身份证件和密码, 进行一般材料修改。中间业务交易账号、个人户名及金额和交易明细 等不得修改。 八、员工保密制度 网点员工应严格遵守中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关于密码管理、使用 的有关规定;各级营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客户的账户资料、产品购 买、赎回明细等交易情况负有保密责任。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有权对个人和机构的动产实施查询、冻结、扣划的机关外,我行各 级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客户的账户资料、产品购买、赎回 明细等交易情况,也不得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或扣划客户的 存款及所购的理财产品。 九、异常业务处理制度 (一)当系统运行出现异常时,网点操作人员应做好记录,并立 即向上级机构报告,由于系统运行异常而出现交易失败、账户差错或 由此造成客户损失的,由网点负责人出具书面报告,详细说明事发原 由,在上级机构出具正式的书面授权后,网点在向客户说明情况的前 提下,进行账户的调整或给予客户全面偿付;如二级支行发现登记延 迟的情况,应立即将该笔交易的有关情况,并附该笔交易的有关凭证, 书面上报总行,以取得总行的正式确认,防止交易纠纷的产生。 (二)异常交易监督 异常交易监督重点监督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异常交易;投 资人频繁开立、撤销账户的行为;投资人短期交易行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变更银行账户的行为;违反销售适用性原则的交易;超过约定时 间进行资金划付的行为等。 十、系统运行维护制度 系统运行管理部门要指派专人负责日常系统运行和维护,解决二 级支行在运行中出现的问题,保证系统正常、安全运行。 十一、合规控制制度 各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部门和所有理财类业务人员均应严格遵 守《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 风险管理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储蓄国债(电 子式)代销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各级机构在办理业务前应取得上级机构的书面授权。未得 到批准前,任何网点不得擅自办理理财类业务。 (二)除理财类产品合同或认购协议规定外,销售人员不得拒绝 投资者的认购或赎回申请。 (三)严禁向投资者进行有关理财类业务投资分红和投资者收益 的虚假陈述、欺骗性宣传,误导投资者买卖个人理财产品。 (四)宣传理财类产品必须依据理财类产品发行人提供的产品介 绍资料和理财类产品的实际情况向投资者推介。 (五)理财类产品销售人员必须严守产品持有人秘密,对投资者 买卖产品的任何信息,必须严格保密,非经司法程序不得泄露。 (六)严禁在销售过程中从事损害理财类产品投资者利益的活 动。 (七)严格执行行内资金账户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客户的开户资 料,严格客户资金的存取程序和授权审批制度。 第一百五十六条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突发事件,是指因我行给客户提供的理财服务或理财产品遇到金 融市场异常波动、产品合作方违约等导致理财产品收益不理想,引发 对我行形象、声誉和正常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的事件,如客户重大 投诉或聚众闹事、媒体负面报道、监管机构质询或处罚等。 (一)实施监控、预防制度。坚持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立足 于防范。建立与客户、媒体和监管机构及时通报和沟通机制,提前从 正面引导客户;对于异常情况争取早发现、早预防、早报告、早控制、 早解决。要力争在最短时间、最小影响范围内处理好突发事件。 (二)实行“点对点”负责制。发生突发事件后,各网点要及时 上报所属支行,支行行长作为处理突发事件和客户投诉的第一责任 人,应尽快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报告主管行领导并上报所属分行,由 分行应急管理指挥中心工作小组上报总行理财业务应急管理指挥中 心工作小组,再由总行应急管理指挥中心工作小组上报总行应急管理 指挥中心领导小组。 (三)釆取分级负责制控制突发事件蔓延态势。各级工作小组要 力争把突发事件控制在所属一级范围,尽量避免事件扩大、蔓。家居设计工作室家居设计工作室家居设计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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